上海金铂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,拒绝支付拖欠员工李杰华、王顺民、石胜彬、赵玉群的14.68万余元工资。
上海金铂尔公司因为长期拖欠员工工资,李杰华、赵玉群、王顺民、石胜彬分别于2005年10月至12月间提出辞职,并申请劳动仲裁。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,金铂尔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,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70%,李杰华、赵玉群、王顺民、石胜彬四人拒绝。后,金铂尔公司起诉到法院。
2006年9月15日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(2006)沪二中民一(民)终字第2406号、(2006)沪二中民一(民)终字第2408号、(2006)沪二中民一(民)终字第2408号判决,判令上海金铂尔公司支付李杰华、王顺民、石胜彬77393.88元、18343.14元、12607.13元。2007年3月15日,上海二中院作出(2007)沪二中民一(民)终字第614号判决,判令上海金铂尔公司支付赵玉群38512.5元。
判决生效后,因上海金铂尔公司拒不履行,李杰华、王顺民、石胜彬、赵玉群分别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[(2006)青执字第3207号、(2006)青执字第3206号、(2006)青执字第3208号、(2007)青执字第1651号]。但至今,金铂尔公司仍未支付分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