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三通房地产开发公司(法定代表人孙连义)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,拖欠刘兴国20.0693万元工程款拒不执行。
2002年10月1日,刘兴国与三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,由三通公司将长春市黑水路3号楼外墙抹灰工程发包给刘兴国施工,工期30天。2003年6月11日,刘兴国与案外人郑德刚签订施工分包合同,由郑德刚以长春市建工集团汇裕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作为发包方,将黑水路3号楼外墙面水泥压光,内墙面三合灰刮清等劳务工程发包给刘兴国。该分包合同经三通房地产公司追认。合同签订后,刘兴国组织民工70余人完成了施工。2004年12月,双方进行了结算,三通公司尚欠工程施工费20.0693万元。经多次索要无果,刘兴国起诉到法院。
2006年4月25日,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(2006)宽民初字第455号判决,判令被告三通房产公司给付原告刘兴国欠款20.0693万元。三通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2006年8月10日,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(2006)长民一终字第368号判决,维持原判。
判决生效后,因三通公司拒不执行,刘兴国申请执行[(2006)宽法执字第7181号]。但至今,三通公司仍拒绝执行。刘兴国说:“春节来临,民工都向我索要工钱,可是三通公司拒付执行款,我都不知道怎么面对这些民工兄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