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事人:王春海,男、汉族、现年30岁,酒泉市西峰乡人。 案发地:酒泉市果园乡西沟村二组。
经查证:当事人王春海於2002年12月16日分别以2.40元/瓶、4.50元/瓶的价格从嘉峪关糖酒公司购进尖庄酒38件(38*12瓶=456瓶)、从酒泉彩虹桥市场一糖酒批发部购进茅型酒泉酒12件(12*12=144瓶),同时,又分别以42元/套、3.3元/套的价格从兰州人包老板处购进五粮液酒包装72套,(酒盒、商标、瓶盖、酒瓶),礼泉长生酒包装210套,购进后,将上述物品於当日送到酒泉市果园乡西沟村二组王占红家,并开始用尖庄酒、酒泉酒分别倒装假五粮液酒和假礼泉长生酒。截止2002年12月24日,共倒装假五粮液酒24瓶,违法货值金额达6720元(按市场价计算24*280=6720元),2002年12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。当事人王春海制造假酒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二条:“生产者生产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”的规定,为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:“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 一、没收假五粮液酒24瓶、尖庄酒36件(36*12=432瓶)、茅型酒泉酒12件(12*12=144瓶)、礼泉长生酒包装盒210套、五粮液酒包装48套、五粮液酒空酒瓶300个。 二、罚款4000元。